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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娃瞒着父母买6000元手机

[提要]淄博新闻网讯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一起在未获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的消费纠纷。据了解,李先生的孩子今年12岁,3月25日用其压岁钱6000元在某手机店购买了1部手机。...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 商萍萍 通讯员 徐荣美)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一起在未获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的消费纠纷。家长要求全额退款,经营者表示商品拆封后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货,双方协商无效。接到投诉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据了解,李先生的孩子今年12岁,3月25日用其压岁钱6000元在某手机店购买了1部手机。李先生得知后非常生气,找到经营者以小孩子不懂事、家长不知情为由,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但经营者认为李先生的孩子是自愿到店购买手机,商品是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无问题且已被拆封、激活,影响了二次销售,不予退货。

接到投诉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同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当天确系李先生12岁的孩子单独前往手机店购买手机,没有家长陪同,且手机当场拆封并进行了激活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据介绍,本案中12岁的孩子在行为上缺乏应有的选择力和判断力,用6000元购买手机超出了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不具备独立进行大额消费的能力,更不具有独自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和责任,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家长同意或追认,而其法定代理人显然不同意,那么该行为就是无效的。该纠纷中手机属于特殊商品,一经激活使用会影响二次销售,给退换货带来很大阻碍。经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最后经营者同意退货并全额退款,纠纷妥善解决。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孩子消费的教育引导,不要给太多零花钱,避免未成年孩子在未征得家长同意或未在家长陪同下擅自购买贵重物品而引起一系列纠纷。市场经营者要注意观察未成年消费者,不随意向小消费者出售大宗消费品,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家长同意。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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